《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河南省委、省政府持续深化“四水同治”、统筹推进“五水综改”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完善水利体制机制法治体系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河南省地下水管理迈入法制化轨道。《办法》从地下水规划与利用、保护与治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严格地下水超采治理。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等规划、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实行严格的分类分区管控制度。除特殊情形外,在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实施水源替代工程,不再延续到期取水许可;在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
二、规范地下取水工程建设行为。《办法》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地下取水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施工,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年许可取用地下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设施,地热能开发项目还应当同时安装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同步传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合理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实行同一含水层等量取水和回灌;工程所有权人、管理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应当对已经报废或者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取水工程组织实施封井或者回填。
三、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组织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区,确定并公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建立分区分类防控机制;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膜、农药和化肥包装物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行为。
四、压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地下水管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调查与监测、规划与利用、保护与治理和监督管理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开展;采取调整种植结构、水源置换、节水等措施,减少地下水开采量;实施河流、渠系、坑塘等水体生态治理、水系连通、引调蓄水工程,强化地下水源替代和回补;将地下水管理与保护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地下水监测站网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作者: 责编: 高博
原标题:《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公布